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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体规〔2020〕4号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体育协会,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4日经云南省体育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州(市)、县(市、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组织健全、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云南省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协会)可承接省体育局相应项目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省体育局不再直接办理;负责对相应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健全、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可承接本地区相应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协会的体育运动项目,由省体育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抽调、选派或外聘具有该项目相应裁判等级和资质的裁判员组成综合性裁委会,组织全省该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协会的体育运动项目,应由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参照省级执行。省级单项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省体育局每年公布。

第五条  各承接省体育局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省级单项协会协助全国单项协会做好相应项目在云南省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云南省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在省内举办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协会对所属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六条 各承接省体育局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省级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省级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省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在全省正式注册的该项目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一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省级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八条 各省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州(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级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省级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全省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学习和执行国际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省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省级单项协会裁委会应向省体育局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汇报。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应结合本地区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省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承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各级单项协会和体育部门组织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以及报考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必须符合全国各单项协会制定的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

第十二条 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备案。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省级单项协会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分别报州(市)、县(市、区)及单项协会备案;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协会的体育运动项目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承接省体育局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省级各单项协会向全国各单项协会申请领取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协会的体育运动项目,由省体育局职能处室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内各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应当按照全国各单项协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由省级单项协会负责向全国各单项协会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注册由省级单项协会负责;二、三级裁判员注册分别由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负责,并报省级单项协会备案;协会组织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协会的体育运动项目由体育部门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职能部门应建立省级裁判员注册信息库,省级单项协会应当建立本项目裁判员注册信息库。

第十七条 省级单项协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裁判员注册信息库至少上报更新一次年度裁判员信息(含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八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超过两年未注册的,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九条 全省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第二十条 在省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按照全国单项协会要求选派裁判员;全国单项协会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二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二十一条 在省内注册的各级裁判员被国际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协会选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应向省体育局、省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由承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项协会制定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进行选派。单项协会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省级单项年度锦标赛、冠军赛选派的副裁判长以上裁判员,由省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执裁商业类、群众类比赛前应向所属协会及时报告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考核与处罚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裁判员管理监督联系方式,对承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同级单项协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认证或未按要求及时更新裁判员注册信息库,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取消承接资格,并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单项协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全国单项协会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全国单项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各级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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