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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4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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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州市和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预警处置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省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省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2)分级负责。建立省、州市、县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预防与应急并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应急能力,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4)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整合利用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2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我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见附件2。

2.2 州市和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省环境保护厅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环境保护厅,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州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州市、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3 预警处置

3.3.1 预警行动

3.3.1.1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1.2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4)事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1.1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6.1.2 健全联动机制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6.4 队伍保障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6.5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外办、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防科工局,昆明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云南电网公司,武警云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一、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省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省监察厅: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协助指导州、市人民政府做好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

省财政厅:负责应由省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省林业厅:负责突发的影响林业资源安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省水利厅: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省商务厅: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省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省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新闻宣传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参与事件处置、调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省国防科工局:参与涉及民爆物品和核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协助专业队伍参与民爆物品和核应急救援、核辐射环境监测及现场处置工作。

昆明铁路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铁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类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向社会发送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航空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航空运输工作。

云南电网公司: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属地供电单位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并网水电站水库下泄流量。

武警云南省总队: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专家咨询等7个工作组。

(一)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武警云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应急监测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防科工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昆明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六)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等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八)专家咨询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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