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经济政策措施
索引号
530000null/202207246
文号
来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日期
2022-07-04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
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发〔202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红河州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8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红河州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尽早释放政策效应,稳住全州经济基本盘,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9项)

(一)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快推进制造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及时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存量留抵退税额。对于4月以前原政策的留抵退税,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对各县市总体补助比例达80%以上、对地方退税资金垫付70%的政策。积极争取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二)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

(四)落实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在此基础上,将缓缴政策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

(五)落实融资担保增量降费政策。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全州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或再担保模式,壮大全州融资担保业务;争取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全州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严格执行对小微、“三农”5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担保费不超1%的规定,并逐步减少和取消反担保要求。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为0.8%以下,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下沉工作重心,对边境三县各类市场主体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服务门槛,放宽抵质押物要求,降低担保费率。

(六)落实政府采购调整政策。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2022年底前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情况、供应商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保证金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七)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州级部门和各县市、蒙自经开区按5%的比例压缩年初预算公用经费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尽快拨付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八)提高专项债券劵资金争取和使用质效。推动2022年提前批次专债项目7月底前全部实现开工;积极做好年内第二批次专债发行承接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实现闭环,资金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继续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专债项目谋划和储备,抢抓国家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重要机遇,再重点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项目,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引导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专债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信贷资金和专债资金有效衔接。

(九)积极助推企业上市。实施上市企业财政资金奖补政策,鼓励州内企业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

二、金融政策(4项)

(十)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的个人房贷消费贷,落实应延尽延要求,政策期限至2022年底。按市场化原则做好贷款期限管理,并通过贷款重组、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受困群体战胜疫情影响。加大2022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运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加大对货车贷款延期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一)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争取2022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追加红河州再贷款资金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分别定向追加再贷款额度,2022年对三县再贷款额度申请,优先给予满足。将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放。持续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积极推广应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渠道。提供供应链全流程金融服务支持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推广“扫码贷”方式,主动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首贷中心服务平台实现红河州全覆盖,提升红河州企业首贷、信用贷比例。

(十二)落实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政策。建立重大项目融资辅导机制,组建重大项目融资辅导智囊团,在前期规划、可研编制、立项阶段提前介入提供金融顾问服务,提高重大项目与金融授信政策的适配性。构建常态化金融授信政策宣讲机制,将授信导向、授信策略、授信基础条件等信息进行前端传导,为重大项目谋划提供参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投放;鼓励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上级争取保险资金政策支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州级财政统筹设立重点领域市场主体贷款补偿金,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农业企业投放贷款。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名单制度,及时推送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组织开展专项融资对接活动,对重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信贷审批。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河口县、金平县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和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以市场主体留抵退税额为参考,叠加再贷款政策支持,创新“留抵小微快贷”信贷产品,银税联动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积极开发线上信贷产品。持续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便利化结算业务增量扩面,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水平,多渠道降低市场主体外汇套保成本。

三、扩大有效投资(8项)

(十四)紧盯政策窗口期谋划储备项目。加快推进国家和省州规划的“十四五”重点项目。全力加快纳入全省2022年“重中之重”和全州“100+20”重点项目建设。加快谋划储备一批标志性、牵引性、支撑性的大项目好项目,抓住国家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加强项目谋划。

(十五)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投资。盯紧集中开工重点产业项目推进和谋划,加快12条重点产业链项目建设,力争全年产业投资占全部投资比重的41%以上。充分发挥州级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作用,支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对现有的产业链重点企业及引进产业链重点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支持煤电、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进行节能改造,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以及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加快“一县一业”等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文旅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加大专债支持园区力度,加快蒙自经开区、泸西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做好泸西产业园区无浪化工园区、蒙自经开区个旧八抱树化工片区公示确认后续工作,确保蒙自经开区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尽快实现建设。

(十六)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设。全力争取中央和省综合交通资金支持,加快红河蒙自机场建设、推进元阳民用机场前期工作;确保弥蒙高铁年内建成通车运营,争取文蒙铁路开工建设,配合做好沿边铁路、加快红河州北部货运铁路前期进度;加快金平至金水河、峨山至石屏至红河、泸西至丘北高速公路建设,开工河口至马关、开远至建水高速公路,加快推进红河至绿春、绿春至金平等高速公路前期工作。以通乡镇公路四级改三级、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为重点,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

(十七)实施推动一批水资源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水利建设资金。加快弥泸灌区、石屏灌区、滇中引水红河段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步伐;稳步推进河口天生桥水库、元阳牛倮水库、泸西平海子水库扩建工程、弥勒东西部山区骨干水源连通、红河县“一河五库”等一批水网工程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弥勒龙泉水库、蒙自牛作底水库、开远阿得邑水库、金平东瓜林水库、石屏老冷沟水库等重点水网工程;积极推进红河谷灌区、本那河水库、石夹槽水库3件重大水利工程及红河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

(十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投资较快增长。积极争取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千兆光网建设,加快城市地区10G-PON光纤网络升级改造,新建基站2800个以上。改造扩建电子政务外网,推进“一中心一平台六大库N应用”项目和滇南互联网智能计算中心建设。加快交通、物流、能源、水利、政务、融媒体、税务、异龙湖治理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建设一批数字城市、智慧县城、数字园区和智慧园区。

(十九)提升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能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聚焦中央资金和专债项目,提高新型基础设施和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储备项目质量,年内新开工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推进开远市、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市、屏边县5个云南省美丽县城提质升级,加快个旧市、元阳县、河口县等申报云南省美丽县城。在城市新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蒙自经开区等新建设区域内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

(二十)充分释放民间投资活力。优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及办理流程,支持跨县市项目到州级或其指定的备案机关开展备案。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谋划一批项目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民间投资项目,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乡村振兴、工业等领域项目建设,全年民间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

(二十一)持续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统筹做好用地、林地等要素向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倾斜,探索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清单”月调度机制,全力加快项目落地进程。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及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建设项目,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总结“先建后验”模式经验,深化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园区企业项目“一站式”代办服务制度。

四、促进消费复苏政策(4项)

(二十二)落实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促销政策。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企业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逐步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出行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等促销活动。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积极参与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建立长期免费线上促消费平台,服务引导全州汽车、家电等商品销售企业开展线上促销。

(二十三)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全州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全省促销费活动。持续开展“一部手机逛商圈”促销活动,整合财政资金撬动企业促消费资金,联合银联公司启动“彩云购物节?乐购红河”促消费活动,引导各大商场、住宿、餐饮等企业每季度最少举办一次促销活动。探索全州工会职工活动新模式,从“惠文旅、惠就业、惠健康、惠生活”四个方面多样化创新开展工会“职工四惠”行动。

(二十四)助推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租房提取额度,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县市加快制定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一城一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和企业依法依规探索多形式促销活动。加快推进烂尾楼复工续建,力争早日竣工验收交房。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机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存量棚改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商住用房改社区公用设施”转化。

(二十五)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云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等业务监测系统,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三类地方金融业态的日常监管。建立红河州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支持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五、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二十六)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种粮补贴,贯彻落实2022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要求,全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578万亩以上、粮食产量185万吨以上。确保第二批种粮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常态化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玉米带状复合种植2万亩,确保大豆播种面积达到33.7万亩以上。指导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省级一次性奖补资金。加快4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完成州县两级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确保地方粮食安全。

(二十七)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快推动红河“风光储”一体化基地项目和蒙自、建水、河口3县市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开远煤电项目前期工作。加快仙人洞坡、剑角峰、猴子山、永宁、弥勒西5个风电基地项目和石屏发白冲山续建项目建设。

(二十八)确保完成煤炭供应和储备任务。积极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加快办理保供煤矿手续,及早实现开远小龙潭煤矿五期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加快其他保留煤矿升级改造进度,逐步实现投产和释放产能,提高全州煤炭保供能力。抓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压实3个生产煤矿企业储煤能力和年度全周期火电厂存煤任务。

(二十九)确保电力供应稳定。落实火电成本分担机制和新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统调火电发电量任务。

(三十)加强油气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加快油气基础设施建设,适时推进成品油储备库预留库容的建设;加快推进地方政府、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提升油气安全储备能力。持续整治成品油市场,加大非标油打击力度。

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8项)

(三十一)多措并举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各类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补助及贷款信息、社保补贴政策。落实生产经营困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并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有线电视、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OTT(网络电视)用户施行相应优惠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肃查处不合理定价和价格收费行为。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深入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电子交易项目禁止变相违规设置任何形式的投标报名条件、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电子招标文件费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取消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畅通助企惠民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兑现路径,确保6月底前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过半。

(三十二)确保阶段性房屋租金减免到位。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对物流企业自有(自用和出租)或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三)助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帮助重点农业企业争取2022年省级新增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率。帮助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绿色认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争取省级认定费用补助。积极申报粮食生产、畜牧业和茶叶、花卉、水果、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产业获得省级乡村振兴补助支持。

(三十四)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围绕绿色铝及精深加工、有色金属及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电池及储能等产业链,积极争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组织已授牌的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参加全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力争将蒙自经开区、个旧市特色工业园区纳入省级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全力推动绿色低碳示范产业园规划建设,引导链主企业发挥引领作用,打造绿色铝产业链集群。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开拓市场。

(三十五)加大旅游业纾困帮扶。积极争取省级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奖补等政策,加快兑现2022年对旅行社和旅游演艺企业奖补资金。积极争取省级对文化旅游企业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鼓励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门票降价促销活动,做好省级门票减免额度补贴政策申报。配合做好文旅消费券、自驾游电子油券发放工作。落实好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金融信贷支持等受困扶持政策,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待省文化旅游产业基金设立后,积极争取对我州文化旅游产业支持。积极争取省级批零住餐企业核酸检测补贴政策。建立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化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对全州旅行社年内接待过夜游客数,州级财政按每人10元给予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新评为全国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

(三十六)推行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聚焦重点县市、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围绕运行保障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文旅企业等建立动态调整的“白名单”制度。对发生疫情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推广“点对点”运输等做法,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除国家规定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扎实开展州级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精准帮扶工作,“一企一策”服务保障好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

(三十七)确保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严禁通行管控政策层层加码,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政策。客货运司机、快递员等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三十八)加大物流枢纽建设和物流企业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快推进红河国家物流枢纽和红河(河口)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加大专债对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启动县市县域商业建设。积极争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石屏县、泸西县、红河县等农产品主产区和元阳县、建水县等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分拣冷藏保鲜设施,支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要农产品流通节点加大冷链设施投入,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对在境外运营满1年以上且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企业不低于15家,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网点在1个国家设立至少3个或在2个国家以上设立网点的海外仓给予支持,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50元人民币支持,每服务1户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支持,仓储物流设备按照不超过实际购置费的50%给予支持。

七、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4项)

(三十九)加强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加快推进红河州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常态化开展干部联系企业活动,着力加快惠企政策兑现。依托惠企政策申报系统平台,健全政策更新和精准推送机制,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推动普惠型政策“免申即享”。

(四十)推动市场主体量增质升。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实行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提升企业开办效率。加快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培育,推进“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确保全年净增市场主体5.7万户。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和融资体系建设。2022年新增国家及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户以上。

(四十一)加大招商引资赋能产业发展。压实诚信政府建设责任,强化契约意识,依法依规落实已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措施的兑现。以推行“链长制”为关键,研究制定《红河州产业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强化“一把手招商”、“四区”融合、“区县”联动,力争在引进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招大引强上取得突破。

(四十二)全力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充分用好中老铁路开通机遇,继续执行到位外资奖励政策,吸引外资企业到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设立功能性总部。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外资项目,确保实际利用外资增幅不低于20%。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保税加工实现的产值,单个企业存量部分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15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增量部分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25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加工贸易企业国内物流仓储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按设备购置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服务对象不少于100家或服务对象外贸规模达到2亿美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付汇结算、信用保险、国内物流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的企业,落地加工产品销售额扣除增值部分后,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八、保就业政策(6项)

(四十三)落实落细保就业政策。争取省级就业、技能提升等补助资金和省级担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用活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加大稳就业工作力度,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19万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行业群体和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代偿机制。

(四十四)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争取省级财政奖补,推荐免费入驻州级孵化平台。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免除反担保,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争取省级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落实省级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省级规定执行,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户籍为我州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3个边境县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其学费争取省级财政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进行代偿。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州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

(四十五)落实企业稳岗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给予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四十六)持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就业。争取上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省级交通补助。对脱贫人口安排公益岗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依托重点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创建就业帮扶车间帮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滇南中心城市和现代农业、新型工业等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积极向上争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四十七)落实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政策。出台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用工等方面突出问题,提高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能力。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

(四十八)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支持州内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园和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申报省级创业园区省级计划,争取获得省级5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扶持;引导社会投资机构申报创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争取获得省级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扶持。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国示范项目范围的,争取省级5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支持打造红河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年培训4.5万人次。

九、保基本民生政策(2项)

(四十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争取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市场主体实施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带动脱贫人口增收。发挥以工代赈在促进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推广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资产收益分红等赈济新模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实施人均收入1万元以下脱贫家庭“一户一策”增收计划,确保到2022年底,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和屏边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75%以上实现人均纯收入超过1万元,其他县市80%以上实现人均纯收入超过1万元。

(五十)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按照“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要求,实现“米袋子”、“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用好中央和省州救助补助资金,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特困人员户、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动态监测帮扶,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条件人员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救助帮扶。进一步加大对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边境三县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的社会救助力度。加大“红河惠民保”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州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加强抗疫物资储备和供应保障,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运营,加强货源供应、物流调度和市场监管,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危化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坚持部门协同、州县联动、精准发力,扎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市要履行好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回应企业诉求,确保本地区企业经营稳定、就业稳定。州级督查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查力度,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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