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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
《云南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03-22 14:39:31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结合云南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1日

三、征集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联系电话:0871-64608217,邮箱ynwhtfyc@126.com。

感谢您对云南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21日


云南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云南省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州(市)、县(市、区)、若干县(市、区)或乡(镇)村域。每次具体申报区域范围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发通知确定。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和措施;

(六)在州(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成效明显。

第八条 人地分离、存在安全隐患、文化形态和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的区域不予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九条 申报地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向州(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州(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州(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十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州(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州(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州(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州(市)、县(市、区)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按申报区域范围分别由申报地区州(市)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申报区域范围为州(市)或若干县域的,由州(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申报区域范围为县域及以下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经州(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二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拟出符合设立条件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或考察组多数人员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一年内,按申报区域范围分别由申报地区州(市)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申报区域范围为州(市)或若干县域的,由州(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申报区域范围为县域及以下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总体规划需由州(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初审通过后,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总体规划,按区域范围分别由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区域范围为州(市)或若干县域的,由州(市)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区域范围为县域及以下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旅游发展、文化产业、自然保护地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护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区域范围为州(市)或若干县域的,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共同责任主体;区域范围为县域及以下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包含州(市)、县(市、区)两级工作机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负责对所在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二十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三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四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优先保护措施,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五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鼓励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根据当地实际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或增加相关教育内容,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程、进教材,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担教学或宣传任务。

第二十八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技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技艺振兴;组织开展传统技艺相关技能培训,精准助力区域内群众就业增收。

第三十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条件,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过度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一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二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鼓励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属地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于年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公共文化领域省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符合规定事项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方式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批次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因自然和人为灾害使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取消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七条  争取国家有关支持,优先推荐建设成效明显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已公布的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新公布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已公布的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区域范围有重合的,纳入新公布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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