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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9null/202200019
文号
?云民发〔2021〕151号
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公开日期
2021-08-05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登记质量,奠定跨省通办工作基础,现就规范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并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中的国家3A级(含)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标准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确保场地设置达标、人员配备达标、设施设备达标、规范管理达标、管理制度达标,满足跨省通办软硬件配备基本要求。省民政厅将适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一)场地设置达标。婚姻登记机关应在交通便利区域进行选址,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一是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场所内;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设置上述经营机构,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需穿越经营服务区域。二是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行政服务大厅内的,应当通过独立设立办公楼层、有效隔断办公区域等措施,确保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开放式公园等区域内,优化服务环境。四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布置应当宽敞、庄严、整洁,张贴体现优秀婚俗文化、婚事简办新办等内容的宣传箴言、图画。要设置独立的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以设置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功能区域,并符合以下要求:1.婚姻登记区(室)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间采取全隔离或半隔离措施,保持独立或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隐私。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2.档案室应当配备档案柜,档案柜数量能够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要,并配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3.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应设有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等标识,颁证台周围设置亲友观礼席;有条件的可配备音响、灯光设备,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特色颁证厅可以根据颁证风格选择背景装饰。4.2021年底前,所有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及20%以上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要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并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档案。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选择配备茶几、沙发等辅助家具和专业设备,营造私密、温馨、舒适的良好氛围。2025年底以前,60%及以上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颁证厅并开展相关工作。

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分别参照《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执行。 

(二)人员配备达标。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办理业务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是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州(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州(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二是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上岗时应当佩带标识并规范着装。

(三)设施设备达标。婚姻登记机关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的所有功能设置和跨省通办要求。必须配备电话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高拍仪(扫描仪)、人脸识别、指纹采集、笔迹采集等设备(以上设施设备参数详见附件2)。

(四)规范管理达标。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展示内容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其他适合公示公开的内容。

(五)制度建设达标。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安全保密等制度。

二、持续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管理

(一)省民政厅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一部手机办事通”和“一网通办”预约功能。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推广预约登记和云南民政政务服务“好差评”功能应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二)婚姻登记员必须坚持实名制登录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实时在线登记。省民政厅负责开通、分配系统使用相关权限,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和离岗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并关闭(或修改)离岗人员使用权限。

(三)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将婚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及相关数据全部电子化录入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将本辖区内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及时补录,不断完善历史数据。

(四)严格落实《云南省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的通知》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制定的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的通知》要求,对符合纳入失信黑名单范围的人员信息要及时录入系统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对有失信行为但暂不符合纳入失信名单范围的人员,应在系统中备注相关情况,预防不良失信行为发生。

三、合理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一)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分析现有婚姻登记机关情况,加强对辖区内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高效性。

(二)条件成熟的地方要结合工作实际,在确保每个县(市、区)必须有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以县级婚姻登记机关为主的布局。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办理仍执行《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基字〔2001〕7号)要求。  

(三)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设点开展婚姻登记业务工作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婚姻登记处,应遵循资源统筹、优质高效、建设规范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状况、年登记量、场地设置、人员及设施设备配备等因素,确保登记机关设置科学、管理规范,符合相关标准,能够适应今后跨区域通办要求,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当事人幸福感、获得感。

(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2021年10月底以前,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部门要将规范、调整情况形成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并对外公布。不再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及相关工作移交。

(五)各县(市、区)完成规范调整后,要如实填报《    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情况表》,州(市)民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于2021年11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


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2.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设备配备参数 

     3.《 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情况表》



2021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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